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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得知此事后,便与高某解除了合同。导致高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无法再继续履行。随后,李某找到高某,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高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房主,现在是因房主提出解除合同才导致此结果的,故李某应找房主协商。 李某听了高某的解释之后,自己也弄不清到底该找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了,于是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主解除与承租人高某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房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高某转租房屋的行为,没有经过房主同意,应当是无效的,因此高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既然无效,高某自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高某在签订合同中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租金并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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