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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徐先生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约定房产商随房附送车位。徐先生支付了房款,2003年交房后,房产商迟迟未按合同提供车位。今年3月,徐先生起诉到法院。 诉讼中,房产商的代理律师表示,整个小区没有送过或卖过一处车位。小区的车位,无论是地上的还是地下的,房产商都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地下车库按规定为民防工程管理部门所有。房产商不可能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送给业主。 至于合同附件中出现附送车位的承诺,房产商的律师解释说,房产商原先的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中都载明送车位的承诺,但房产商在签合同时由于疏忽仅删除了补充条款中的承诺,而未删除附件上的承诺。据此,送车位不是房产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交接书中,有两处车位交接的约定,然而都被划掉了,这也反映出房产商没有送车位的意思表示。 但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房产商支付业主徐先生49,901.6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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