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峰让电”不是理由 房产商迟交房判违约

所属栏目: 综合文章  作者: 时间: 来源:东方早报
 
迟了3个月才拿到房产证的童女士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被拒,房产商声称:工期被耽搁的主要原因是夏季气温偏高、“避峰让电”。目前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季避峰让电不构成不可抗力,房产商应支付童女士7万余元违约金。

  去年4月,童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青浦区的在建别墅,决定买下来并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总价近212万元)。该合同约定房产商应于去年8月底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则应付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翌日,童女士即按约支付了房屋总价的95%钱款。

  到了去年8月份,房产商并没有按约交房。据调查,开发商11月上旬才拿到《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意味着无论如何房产商也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迟70天交房。于是,童女士遂依据合同向房产商要求违约金7万多元,但是房产商却以交房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不愿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童女士一纸诉状把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房产商辩称:由于上海市政府夏季电力调控,要求“错峰用电”使工程速度减慢;同时,2004 年夏天气候反常气温较高,且阴雨天气较多,工程因此有一定程度的延误,而这些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自己对延迟交付不负责任,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去年夏季气温较高但并未达到明显反常的程度,夏季的“避峰让电”已有数年历史,上述两种因素应该能够预见并克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可能也有义务把气温高、“避峰让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考虑进来。因此,夏季气温高、“避峰让电”不属于不可抗力,判决房产商支付童女士违约金7万余元。

  相关链接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该当事人据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允许其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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