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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将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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