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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自2006年开始实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办法》中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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