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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市累计受理廉租房申请家庭14580户,初审公告14105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13268户,已有12573户廉租家庭落实租赁到合适的房源。其中,租金配租家庭12315户,实物配租家庭258户,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数的94.8%。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采取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形式。 1、实物配租。即政府以家庭月收入5%的低租金向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按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进行实物配租,并实行轮候。 2、租金补贴,以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为解决标准,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一般家庭按地段级差给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一定的补贴额度(2003年4月扩大廉租住房的受益范围时,适度调整了廉租对象的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36元,其余6个区、县24元,均比原标准提高了20%。),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房,直接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并由廉租部门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1、租金配租标准(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即将动迁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实行补贴租金积累,积累标准为该对象其应享受的补差面积金额(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但不同时享受面积保底标准,补贴租金由区廉租办建立资金专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廉租家庭动迁时凭动迁协议一次性支付;(2)对非动迁地区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统一确定租金补贴面积保底标准,即:廉租住房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每户补贴居住面积10平方米,其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半分担;2、实物配租标准(1)长宁、闸北、徐汇、卢湾、普陀、虹口、杨浦、黄浦、静安、浦东新区每户为10万元;(2)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金山、崇明区(县)每户8万元。 ■廉租住房的操作规程 申请──由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廉租办在街道、镇设点统一受理廉租申请,方便居民。 初审──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公告──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所居住的小区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复核──对公告有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区县廉租办进行20个工作日的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轮候──对租金配租家庭,区县廉租办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由租金配租家庭按协议明确的补贴金额,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实物配租家庭进入轮候配租程序。配租顺序的排列,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 配租──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登记的廉租对象,在3个月内完成配租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物业公司、中介公司和街道(镇)、居委会的作用,组织廉租住房租赁专场,请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积极帮助落实房源。 复核退出制度──每半年对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审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的,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给予配租家庭6个月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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